浅谈小额信贷和小额信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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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0 00:00 来源:融资部
    一、小额信贷
    小额信贷(Microfinance)是指专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持续的信贷及其配套服务活动。各种模式的小额信贷均包括两个基本特点:一是为大量低收入包括贫困人口和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二是保证小额信贷机构自身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
    小额信贷最早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孟加拉国,最初被认为是一种成功的扶贫手段。它通过特殊的制度设计,向贫困农户直接提供较高利率的无资产担保的小额贷款,并保持了较高的还贷率,这为解决农村发展所面临的资金约束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
    目前,小额信贷在不同程度上己经发展成为一种产业。尤其在国外,小额信贷发展在经历了最初主要依靠捐赠的项目经营阶段之后,己经逐渐实现了可持续发展与较高覆盖率的双重目标,并且有些己成功地融入了正规金融体系。
    在我国,小额信贷早期仅仅是被作为一种支农和扶贫的手段,开展小额信贷首先考虑的是实现政策性目标,而不是实现赢利性目标。农信社作为早期提供小额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一方面要执行较低的利率,另一方面却要承担资金成本、业务成本以及潜在的经济损失,因而很难实现较高的覆盖率和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针对三农、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我国涉农金融政策已经发生较大的改变:在农村金融体系中,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等多元金融模式逐步浮出水面,新模式的出现打破了原来只有农信社一家“一农支三农”的局面,形成金融资本、民营资本和外资多头并进的格局,确保了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
    二、小额信贷机构
    目前我国发放小额信贷的机构共有三类,分别是大型商业银行、农信社和小额贷款组织。小额信贷机构的放款总量达几千亿元,覆盖农业人口比例近30%,但与实际需求相比缺口仍然较大,而且效率不高。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于1999年末在农村信用社领域试点、并于后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业务,以农户信誉为担保,在核定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取得一定的成效。
    2005年始,央行先后在山西、四川、贵州、陕西、内蒙古五省(区)开展了由民营资本经营的商业化小额信贷试点,组建了7家只发放贷款不吸收存款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积极引导民间资金合法开展金融活动,服务于“三农”和中小企业。
    2006年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6〕90号),引导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同时,银监会允许央行试点的小贷公司在自愿基础上,可依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改建为村镇银行或者贷款公司。2008年5月,银监会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允许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见城投早班车08年第四期)。
    截至目前,银监会先后在吉林、内蒙古、湖北、四川、甘肃、青海6个省(区)试点核准23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其中,村镇银行11家,贷款公司4家,农村资金互助社8家。经国务院同意,银监会决定将试点省份从目前的6个省(区)扩大到全部31个省市区。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小额信贷机构逐渐演变成正规的金融机构,这也是小额信贷机构未来的发展趋势。城投公司如能取得政府支持开展小贷业务试点,将为公司融资业务由政府融资向企业融资延伸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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